包括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1.低收入家庭 (1)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下。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3.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5)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4.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3)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5)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1.城镇家庭 (1)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 (5)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家庭成员户口登记薄复印件; (7)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8)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9)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 (5)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家庭成员户口登记薄复印件;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9)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0)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11)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查记录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评议表; (5)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家庭成员户口登记薄复印件; (7)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10)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1)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12)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13)其他证明材料。
1.城镇家庭申请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资料报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由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审批登记。 (4)公示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及户籍、居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内予以初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无房和工作及收入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3)审核。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审批登记。 (4)公示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期)进行审批登记。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批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说明 1.保障性住房说明 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2.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2)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办公电话:58264264。
XTCR-2016-0107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潭政办发〔2016〕9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查看详情】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具有市城镇居民常住户籍,并未同时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2.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财产标准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标准,即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房户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填写完整的《湘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收入证明; 3.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近期无房证明。
一、受理、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办窗口工作人员 2.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填写完整的《湘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收入证明、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近期无房证明;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不符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经与住房系统比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单位。 4.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办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公示(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在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公告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办窗口 联系电话:0731—52817350
XTCR-2016-0107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潭政办发〔2016〕9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