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概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其单套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拥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户(申请人和家庭直系亲属没有独立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的80%,2011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14元,其80%即为16491元;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好的《湘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大龄、离异和丧偶未婚的均提供民政部门近期婚姻状况证明);3、房产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近期有房或无房证明;4、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财务人员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并有财务和行政人员签署的意见和公章;无稳定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盖有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由社区签署意见,经办人员签名证实,加盖社区公章;无经济收入的证明由社区签署意见,两个以上经办人员签名证实,加盖社区公章;退休人员提供近半年退休工资存折。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次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在《湘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报送区城建局。
(三)、区城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购家庭名单,由区城建局分别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将申购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城建局在《湘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初审单位意见”栏按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办审核。
(四)、市住房办收到初审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每年分两到三批将其基本情况统一在《湘潭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示。对经多次审核和两级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市住房办认定为准入家庭。
(五)、按照雨湖、岳塘两区属地安排的原则,准入家庭分别在所在区域轮候购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需上市转让的,应当向市住房办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申请当年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评估价差价,补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