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两房并轨”?
答:“两房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两房并轨”能给老百姓带来哪些便利和好处?
答:(1)保障覆盖面更广。两房并轨改革调整了住房保障准入标准,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能享受到住房保障这一惠民利民政策,切实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
(2)办理更加便民利民。过去,廉租房和公租房平行运行时,由于保障群体的区别,需要分别申请、轮候,造成不便。并轨后,通过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另外,通过整合两类房源,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果经济情况好转,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只需办理变更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即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省去重新轮候和再次分房程序,以及搬家的烦恼,实现充分便民利民。
(3)房源选择余地更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4)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更能得到优先、充分保障。两房并轨明确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要实行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要实行优先保障,充分体现了民生政策的公平公正,不会因为保障范围的扩大而影响到应优先保障群体的住房 问题的解决。另外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3.两房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两房并轨后,已入住和正在轮候的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保障对象来说,仍然可以在分配和租金计租中继续享受优先优惠的政策。
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即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答:(1)以户为单位申请,其申报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2)无房户,或虽有私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申报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不得再计入家庭成员申报。
6.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答:(1)拥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2)无房户,或虽有私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参加工作不满5年;
(5)人均收入及财产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答:(1)持有本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3)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5)人均收入及财产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8.精神残疾或智障病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残疾或智障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家庭特困、大病救助等证明资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答:(1)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书面申请)→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办理,初审2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复核(市、区民政部门对保障家庭进行收入状况核对后办理, 15个工作日)→公示和登记(市房产局对保障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核对后办理,审批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办理,初审15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复核(市、区民政部门对保障家庭进行收入状况核对后办理, 15个工作日)→公示和登记(市房产局对保障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核对后办理,审批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
1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每一保障对象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在普通住房租赁市场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仅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计收租金。实物配租面向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供应。
12.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答:当前,我市城区获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家庭保障面积按家庭保障人口数乘每人每月保障面积1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发放标准为: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人均月补贴为60元,如家庭为1人户的按2人计算,即发放120元/月;家庭成员每增加1人加发60元每人每月,但每户计发最多不超过5人(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最高标准为300元∕户·月。
经核定为低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的70%计发。
13.租赁补贴以什么方式发放?
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季度发放。
14.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15.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轮候期如何计算?最长年限长?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根据保障房源不同投资主体、保障对象不同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轮候。轮候期自审核公示通过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5年。
16.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怎么处理?
答: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状况对应住房保障标准实施保障;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列入轮候的,取消轮候登记;已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登记,停发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取消保障登记,腾退房源)。
17.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如何配租?
答:制定配租方案(市房产局制定)→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区政府组织区民政部门及街道(社区),采取公开抽签、综合评议、摇号等方式具体实施,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布结果(街道(社区)、湘潭市房产局两级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签约入住(配租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资产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18.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确定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类差别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状况的不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两类实行差别化管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缴纳房屋租金;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缴纳房屋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可调增也可调减,需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确定。
20.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到期怎么续约?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应高于劳动(聘用)合同年限。
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21.租赁补贴保障要转为实物配租保障,应如何办理?
答:应提交相关资料及租赁补贴保障转实物配租保障的书面申请报告,按街道(乡镇)→区、市两级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流程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予以登记进入轮候,轮候期内租赁补贴继续发放,直至保障对象获得实物配租房屋之月止;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2.实物配租保障要转为租赁补贴保障,应如何办理?
答:应提交实物配租保障转租赁补贴保障的书面申请报告,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两年内不再申请实物配租”,按街道(乡镇)→区、市两级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流程办理。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按规定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次月开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处于实物配租轮候期内的,需放弃轮候资格,从申请报告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仅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才能申请从实物配租保障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23.哪些情形视为自动放弃当次配租资格?对轮候对象有何影响?
答:以下五种情形视同轮候对象放弃当次配租资格,2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5年轮候期的,需重新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5)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24.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怎么实施?
答: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年审和保障对象住房状况的核查;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收入及财产状况的核查;运营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使用状况的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资料,配合年度审查。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状况对应住房保障类别实施保障。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有困难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租金。延长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予以腾退。
25.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该如何做?
答: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资产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解除《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26.什么样的情况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7)承租期间,因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原因导致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8)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9)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租的;
(10)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27.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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