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0413piao.com 发布时间:2015-06-22 10:11 【字体:

一、那些房屋可以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受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的原则。

二、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

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房屋的坐落

、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③租赁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及交付方式;⑥房屋修缮责任;⑦转让的约定;⑧变更

和解除合同的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应提供哪些证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

租赁证》。

①书面租赁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书;③当事人的合法证件;④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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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电子政务管理办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