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主申报、登记。 2、社区民警审验申领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请时间。 3、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基础副所长在审核通过后,在申请地公安局(分局)制证。 4、目前,申请居住证,首次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申请受理后的15内,制作居住证并发放给申领人。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如系统能够自动获取相片的申领人可免交);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居住、从业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居住或从业登记信息处于非连续状态的,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只要在我市警综平台曾经登记为流动人口或从业人员,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的,即可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暂住地派出所申请,办证到所在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大厅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 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