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新政解读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0413piao.com 发布时间:2016-11-11 18:02 【字体:

  一、居住证办理的新政“新”在哪里?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 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报条件、公共服务等方面都有新亮点。最“新”的条款是对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时间作了 明确要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这是居住证申领的刚性条件。

  二、什么是居住证办理过渡时期?

  5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施行。湖南省原来实行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同时失效。省公安厅正在研究起草《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组织开展居住证改版工 作。在省厅新的办法实施之前,我们称之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衡阳市的居住证办理按照“新规定、旧证件”模式进行。所谓新规定,就是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方面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执行,居住证的制作按照湖南省公安厅原来的办法执行。

  三、“居住半年以上”怎么理解?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通俗地讲,就是公民个人或其单位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等方式,获取到申领人在 衡阳行政区域内居住、从业、就学信息已满半年的,即可申领居住证。考虑到过渡时期政策的连续性和老百姓对新规的适应性,公安机关在认定“居住半年以上”条 件时,结合实际作了适度放宽,比如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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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