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居住证申领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公警发〔2016〕29号)要求,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通俗地讲,就是公民个人或其单位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到申领人在长沙行政区域内居住、从业、就学信息已满半年的,即可以申领居住证。考虑到过渡时期政策的连续性和老百姓对新规的适应性,公安机关在认定“居住半年以上”条件时,结合实际作了适度放宽,一种情况是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如在芙蓉区登记了信息,搬到天心区后按规定必须重新登记居住信息,如不满半年申领居住证,起始时间可从芙蓉区登记时间算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要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系统有过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即使处于非连续状态,甚或系统已注销的,仍予以认可,但前提条件是申领人仍在长沙居住或就业就学,且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