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办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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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登记
  • 地役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其它登记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预告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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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02

受理机构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3

决定机构

湘潭市人民政府

04

办理条件

一、首次登记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05

申报材料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等必要材料。(原件)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抵押物清单、价值认定书或评估报告
股份制企业资产抵押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或董事会决议证明(原件)、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06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07

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08

收费情况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09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10

监督检查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11

咨询渠道

0731-55558871

1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4

办公地址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5

状态查询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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