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等必要材料。(原件) | ||||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 ||||
抵押物清单、价值认定书或评估报告 | ||||
股份制企业资产抵押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或董事会决议证明(原件)、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 ||||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 ||||
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
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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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需地役和供地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
地役权合同(原件) | ||||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 ||||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 ||||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 ||||
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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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座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力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用地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图等)(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办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按照《规范》1.8.6.1规定提交相关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提交合并或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决定书。(8)宗地所属经开区的,须出具经开区的批准文件;(9)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或董事会决议证明(原件)、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国有企业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并办理产权交割手续;集体企业转让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应提交:(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原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还要提交:如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1)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材料;(2)农民集体互换、调整土地的,提交互换、调整土地的协议;(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的材料:(1)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证实土地消灭的材料;(2)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书面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
湘潭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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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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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记
1、依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依职权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三、查封登记
1、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登记:嘱托查封登记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国家有权机关。
3、注销查封登记: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更正登记 | 异议登记 | 查封预查封登记 | 补证登记 | 换证登记 | 解封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依申请更正登记:(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2)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依职权更正登记:(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
公告(依职权更正登记、遗失补发证) |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注销异议登记) | ||||||
查(解)封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 ||||||
人民法院:查(解)封或预查(解)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查(解)封函;公安等有权机关:协助查(解)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更正、异议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注: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必须公告
(二)查(解)封登记办理程序
一、嘱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查(解)封。
二、接受嘱托
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审核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查(解)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查(解)不动产的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查(解)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登簿
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三)补正、换证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注: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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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登记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4、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5、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6、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4、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原件) | ||||
权属来源证明(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 ||||
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申请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式结果等材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应提交:(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3)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式结果等材料。(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8)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应提交:(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按照《规范》1.8.6.1规定提交相关材料;;(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应提交:(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交户籍变更证明;(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7)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8)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登记 因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发证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三、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预告登记设立 | 预告登记变更 | 预告登记转移 | 预告登记注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 ||||
下列情形的应提交的资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 ||||
按照下列情形提交材料:(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按照《规范》1.8.6.1规定提交相关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 ||||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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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提交(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1)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按照《规范》1.8.6.1规定提交相关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的,提交:(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必须公告。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经公正的继承和接受遗赠等较为复杂的登记类型仍沿用法定办理时限)、(不含公告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907、0731-55558871、0731-5557038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
湘潭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座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权属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件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等)(原件) | ||||
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 ||||
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
依法需要补缴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应提交:(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房屋灭失的材料;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缴款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提交:(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按照《规范》1.8.6.1规定提交相关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的,提交合并或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8)宗地所属经开区的,须出具经开区的批准文件;(9)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或董事会决议证明(原件)、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国有企业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并办理产权交割手续;集体企业转让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0)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房转移的,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同意上市交易审批单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 |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会员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会员生效的法律文书。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8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雨湖分中心:湘潭市北二环中路6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1楼;
2、岳塘分中心: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68号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
3、九华分中心: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东风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楼
1、雨湖分中心:0731-55558907
2、岳塘分中心:0731-55558871
3、九华分中心:0731-55570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座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种类 提交资料 |
首次登记 | 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 ||||
自然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竣工验收单、城乡规划条件核实书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提交:(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提交:(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1.表格中“√”为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2.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竣工验收单、城乡规划条件核实书。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二、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三、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四、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必须公告。
1、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
2、承诺时限:承诺时限: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价服〔2012〕87号、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财税〔2016〕79号。
市长公开电话:0731-58570002、58570003;局纪委:0731-55558786;监察室:0731-55558706;市监察局效能投诉电话:12342
0731-55558907、0731-55558871、0731-5557038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
湘潭市城区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