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颁发?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记载一种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在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时颁发。另外,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需要颁发证书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