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答: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查询主体分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公务查询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公务查询主体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利害关系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公务查询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此类查询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进行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