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 身份条件: 1.属于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要填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 2.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 3.属于台湾地区居民的,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证件号码; 4.属于华侨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证件号码; 5.属于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名称和证件号码; 6.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7.属于军人的,填写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无要求;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 年龄条件: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5.《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二考试成绩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6.《校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相关要求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4.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项)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备注: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8号车管所业务大厅55298234 湘潭市雨湖大队车管业务大厅建设北路283号58226021
>>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年龄条件: 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限定条件: 1.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 2.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牵引车准驾车型 年龄条件: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限定条件: 1.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2.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年龄条件: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限定条件: 1.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 2.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校车驾驶准驾车型 年龄条件: 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补充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截止本记分周期,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驾驶机动车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没有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没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没有犯罪记录。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2.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2.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 备注: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备注: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申请材料 表格: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牵引车准驾车型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 ;(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 ;(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 ;(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校车驾驶准驾车型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 8.(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 8.(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8号车管所业务大厅55298234 湘潭市雨湖大队车管业务大厅建设北路283号5822602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1.驾驶证工本费(邮政部门代为收取): 10元/本;2.EMS寄递费:21.5元,如两次上门收费43元。 办理期限:二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
>>居住迁入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备注: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户籍迁出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备注: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审验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审验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外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填写申请表格 >>注销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情形,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备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年龄、身体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自身存在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形的申请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的书面告知文书。不予批准申请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形,作出不予批准申请的决定并为其出具的书面告知文书。
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8号车管所业务大厅 55298234 湘潭市雨湖大队车管业务大厅 建设北路283号 5822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