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须知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
2、在暂住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3、C4;
3、申报以上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年龄为:18—70周岁可申报C1、C2、F;18—60周岁可申报C3、C4、D、E、M;21—50周岁可申报A3、B1、B2、N、P;24—50周岁可申报A2;26—50周岁可申报A1。
4、办理初次申领业务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申报表》;
(2)接受身体检查,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交验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申请人持以上资料提交给车管所大厅9号窗口办理申请业务;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须知
1、申领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B1、A2、A3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B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C1、C2、C3、C4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3、B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A2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B1或者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A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B1或者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A2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在暂住地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种类为:C1、C2、C3、C4;
4、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接受身体检查,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交验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交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印件。
(5)申请人持以上资料提交给车管所大厅24号窗口办理申请业务。
三、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须知
1、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不予受理换证业务;
2、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直接核发驾驶证。
3、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接受身体检查,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交验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印件;
(5)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交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
(6)申请人持以上资料提交给车管所大厅9号窗口办理申请业务。
四、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须知
1、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和外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国际驾驶证,持国际驾驶证不能在我市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2、换证时应当考试科目一,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3、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接受身体检查,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人员除外);
(3)交验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交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交验中文翻译文本;
(5)申请人持以上资料提交给车管所大厅9号窗口办理申请业务。
五、办理驾驶人满分考试业务须知
1、次达到满分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2、理驾驶人满分考试业务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申请人持以上资料提交给车管所大厅24号窗口办理申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