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转报型事项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湘潭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
符合政策规定申请立户、分户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权凭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结(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
1、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8元/本。 咨询电话:0731—55297125 投诉电话:0731—55297126
承办科室: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境管理支队一大队
咨询电话:0731—55297125
投诉电话:0731—55297126
部门地址: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东路16号
部门网址:http://xtga.xiangtan.gov.cn/
事项类型:审核转报型事项 实施机关:各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审核对象:符合户口迁入登记政策的居民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承诺期限: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办条件: 1、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2、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3、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4、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5、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6、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7、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8、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9、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10、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11、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 12、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13、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14、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15、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16、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17、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或配偶户口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18、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19、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按以下迁入登记类别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2、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3、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4、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5、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6、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7、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8、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9、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等,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10、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11、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2、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3、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4、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需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凭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15、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16、退出现役的,凭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17、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18、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19、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受理审批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8元/本。 咨询电话:0731—55297125 投诉电话:0731—55297126
事项类型:审核转报型事项 实施机关:各派出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审核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的居民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承诺期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申办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办理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2.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公民服兵役的,应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其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6.公民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持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7.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受理审批机关: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8元/本。 咨询电话:0731—55297125 投诉电话:0731—55297126
承办科室: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境管理支队一大队
咨询电话:0731—55297125
投诉电话:0731—55297126
部门地址: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东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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