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0413piao.com 发布时间:2014-10-25 21:18 【字体:
    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箱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为适应新的形势,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农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并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至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有关单位要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的理解支持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防止冒名顶替。办理学生迁移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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