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与交办信访件整改工作,按照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信访件办结销号标准和有关程序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与信访件整改销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
(一)整改办结销号标准
对照《湘潭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所有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涉及下列问题的整改,须达到下列要求:
1、涉及思想认识、政策机制等层面问题的整改,党委政府要有学习贯彻和研究部署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出台了政策制度方面相应的文件,并有具体的落实举措。
2、涉及企业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到位(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移送文书为准,下同),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要到位,企业做到守法经营,持续达标排放。
3、涉及有关行业或企业淘汰、取缔、关闭或者退出问题的整改,要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关停、取缔或者淘汰的有关文书并执行到位,被淘汰、取缔、关闭或者退出的企业不具备恢复生产和污染反弹的条件。
4、涉及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问题的整改,要按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期限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切断了环境污染源头,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隐患,能持续达到整改目标提出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涉及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要按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期限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环境风险源得到彻底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对周边生态环境不再造成新的影响和破坏。
6、涉及违法违规项目清理问题的整改,要求清理的项目要严格按数量目标清理到位;确定保留的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涉及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或者需要持续推进整改的,按整改方案确定的阶段性目标进行验收,视为阶段性整改办结,但需要全部整改任务完成才能销号。
以上问题涉及责任追究的,都必须落实到位。
(二)整改办结销号程序
1、销号申报:每个问题整改牵头单位为销号主体,负责对该项问题(包括对配合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与整改效果进行检查与认定,对照办结销号标准认为整改完成的,撰写“关于湘潭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第*项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填写《湘潭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办结销号申请表》(附件1),经整改责任人签字后,交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督办)申请销号。(反馈问题第五项、第六项向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销号)
2、现场验收:由市环督办组织“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组”对“销号申请表”中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反馈问题第五项、第六项由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需要现场验收的必须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整改目标完成效果以及整改案卷(应对每一条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要有对应佐证资料,有目录清单)。核查组形成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含:该问题整改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核查情况、结论性意见等。
3、网站公示:验收通过后,销号主体单位按照规范格式填写《湘潭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第*项整改情况公示》(见附件2),连同整改完成情况报告、验收报告、整改案卷等材料一并报市环督办(送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市环督办将整改完成情况在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销号公示”栏目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期间如收到任何形式的投诉,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需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视调查结果确定该项整改任务是否办结。
4、报备销号。公示期结束后,市环督办填报“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第*项问题销号确认表(附件3),报市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湘潭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台帐”(附件4),起草“湘潭市关于报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资料的报告”(附件5)分批或总体就整改销号有关资料向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交办信访件销号
(一)信访件办结销号标准
1、信访件反映的自然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全面制止,同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2、信访件反映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3、群众环境方面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和解决。
4、按信访件办理相关程序办理到位,与环保无关的诉求应明确告知救济途径。
5、对信访件反映的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或者一时难以解决的环保问题,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向信访人通报有关情况,并有相关文件作依据。
(二)办结销号程序
承办的主体责任单位自行决定办结销号,并参照附件4、附件5,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向市环督办报备。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组将对信访件办结销号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三、办结销号相关工作要求
1、成立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章礼华为组长,市环委办主任苏国军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及相关责任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2、市政务中心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销号公示”栏目,配合各销号主体单位做好公示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一是对中央反馈问题(第五项整改时限超6个月需分阶段实施除外)和目前已上报整改完成信访件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善相关资料档案和台账,完成办结销号工作;二是请各牵头责任单位于每月28日前,按要求对未销号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直至销号完成。所有信访件必须在年内整改完成。不能按期办结销号的,由市环督办进行通报。
4、销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不得瞒报、谎报、错报等,若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予以严格追责。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联系人
高 扬 :52379787; QQ:773747308
传 真:52379787; 电子邮箱:xtshbdc@163.com
2、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整改销号工作联系人
周 方:18173270366; QQ:361872834
传 真:52379768; 邮箱:361872834@qq.com
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