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0413piao.com 发布时间:2018-06-13 16:57 【字体: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委《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如下:
    1、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管理权限、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
    2、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4、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5、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6、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
    7、委系统工作动态;
    8、本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9、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以门户网站公开形式为主,以宣传栏、咨询电话为辅 

(三)公开时限 

根据我委《政务公开制度》规定,主动公开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工作动态信息3日内公开。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湘潭市农业委员会(http://xtsnw.xiangtan.gov.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潭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委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网络申请 

(二)受理机构 

市农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湘潭市湘潭大道市政府大楼0811。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作息时间)、3:00-6: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8570409(传真)、58570394。

邮政编码:411104。 

(三)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委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本委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本委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办理步骤
  1、审查。本委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本委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
  3、答复。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4、收费。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机关党委投诉。监督电话:0731-58570393,通信地址:湘潭市芙蓉路市政府大楼8楼,邮政编码:411104 。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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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法规科 责任编辑: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