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单位简介、领导分工、主要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本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5、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程序、期限情况;
6、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程序、期限情况;
7、重大央企省企对接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申报范本及表格样式;
9、国资委主要工作动态和最新重大信息更新;
10、本委职责范围内其他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国资委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
3、通过本委办公楼公告栏等设施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gzw.xiangtan.gov.cn)后,进入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湘潭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gzw.xiangtan.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1611室;邮箱:gzw58570501@163.com;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冬季时间);联系电话:073158570501;传真:073158570507。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湘潭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登记。本委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
4、答复。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5、收费。本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四)办理步骤
1、审查申请要件。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通知厅相关科室审查;相关科室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在所需要件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予以现场解释或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信息,应向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2、登记管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申请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相应科室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①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③对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可有选择的公开部分信息;④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如存在阅读困难或有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