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韶山市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韶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市政府领导及工作分工;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市政府重点工作;
5.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6.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
8.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10.市政府实事项目及进度;
11.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公开形式
1.通过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韶山微政务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oshan.gov.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信息。
2. 可以从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答复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网址为:http://www.shaoshan.gov.cn/Item/84430.aspx。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需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的方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韶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办公地址:韶山市厦门大道人防交通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731-55680532
传真号码:0731-55688508
邮政编码:411300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韶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韶山市厦门大道人防交通大楼
联系电话:0731-55680532
传真号码:0731-55688508
邮政编码:4113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shaoshan.gov.cn/Government/ApplyForm.aspx)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731-55680532
(三)受理程序
受理机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答复时间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受理机构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韶山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中心电话:0731-55682191,12388。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韶山市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