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16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5号)要求,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建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09年开始,4年来市政府先后两次行文,采取拨付奖励引导资金和纳入实事工程建设等方式,推动建成了一大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各级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在资金投入、委托授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乡镇(街道)加强管理,积极探索和推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提高了行政效能。但总体来看,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发展不平衡,还存在服务设施不全,进驻部门和项目少,管理制度缺失,服务水平不高,群众到乡镇(街道)办事找不到人、办不成事等现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
(一)建设目标。从2013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面建立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机制合理的政务服务中心,形成服务便捷、管理规范、办事方便、廉洁高效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实现群众办事不出乡镇(街道)的目标。
(二)建设方式。尚未建成的要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站办所现有场地,统筹建设集中办事的政务服务中心;已经建成但功能不能满足群众办事需要的,要尽快进行提质改造;拟建乡镇(街道)办公楼的,要在规划设计中,统筹安排,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建设标准。新建和改造的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选址要位于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地段,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硬件设施要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城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潭政办函〔2011〕33号]要求,配备满足功能需要的设施设备,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内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将劳动保障、计生、国土资源、林业、民政、财税、水利、农机、农业保险、新农合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乡镇(街道)有权限的直接办理,权限在上级的则提供初审、呈报、代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兼任政务中心主任。要建立完善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要通过制作办事指南和便民卡的形式,将办理事项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呈报资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全面公开;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四、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采取县(市、区)为主、乡(镇、街)承建、财政适当补贴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将推进辖区内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建设主体,未新建或改造办公楼的,要因地制宜,协调现有场地改造成政务服务中心。市级财政将继续从劳动保障等切块经费中拿出资金,奖励和补助城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县(市)区要积极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持,整合人社、民政等专项资金,全力支持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相关工作经费。
2、发挥中心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财政、劳动保障、民政、计生、国土、房产、林业、司法等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涉农审批、许可、办事服务和收费项目,能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的要坚决予以下放,确保事项进驻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方便基层群众。
3、加强指导督办。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工作的指导督办,确保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尽快建成并顺利投入运行。凡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