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7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科学性,根据立法法和《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湘潭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
一、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湘潭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湘潭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立足大局,将地方立法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立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贴近民生,把维护好、发展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重视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需要用法规调整的问题,制定一些创制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
4.坚持质量第一,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设区的市“每年制定1-2件法规”的要求,本届立法总数量控制在5-8件较为适宜。同时,也应注重为将来立法工作做好立法项目资源储备,对条件尚未成熟或需要继续论证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立法规划的项目概况
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均属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共24项,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市已有文本形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9项),第二类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案(8项),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7项)。
三、立法规划的实施
(一)在立法工作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对重要法规草案以及法规草案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并认真贯彻执行市委的决定。
(二)逐年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规划的基础上,要逐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将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当年提请审议的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两部分,每年在完成当年立法任务的同时,也为下一年的立法提前做好准备,前后衔接,“滚动”进行。
(三)根据需要,可以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进行调整。五年立法规划时间跨度较大,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一些制定项目由于条件不成熟不能付诸实施,一些调研项目以及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如现实急需且条件成熟的,可适时转为制定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四)对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要根据分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的项目,相关工委及起草部门要从立法必要性和立法可行性两个方面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从法规立项源头把好关。可行性问题的调研论证,要触及立法项目将要规定的具体制度,并对这些制度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科学、有效作出基本评价,同时,还要论证将来影响这些制度实施的体制性障碍是否消除或者能否通过立法解决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早启动法规起草工作;
对于列入立法规划第二类、第三类项目的,相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五)法规起草部门要认真听取并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高法规草案质量。法规草案中有关行政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机构人员设置等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协调、决定。涉及行政许可等重要内容的设定,起草单位要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或者听证,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和理由。立法技术应当符合《湖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创新起草方式。挑选关系民生的项目尝试进行委托起草,改变由部门负责法规案起草的做法,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
附:
立法规划项目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9项)
《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湘潭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湘潭市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条例》
《湘潭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湘潭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水体环境保护条例》
《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
《湘潭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8项)
《湘潭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湘潭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湘潭市物业管理条例》
《湘潭市山体保护条例》
《湘潭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湘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湘潭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湘潭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7项)
《湘潭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湘潭市住宅小区和多产权综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湘潭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湘潭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