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0413piao.com 发布时间:2015-02-22 01:15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五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张榜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批表》、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及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2014年4月30日前持有残疾人证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在2015年5月1日后申报并获批准的,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领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县市区残联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湘潭市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市、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库管理,县市区残联负责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到省残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残联,市残联在每年6月底前将全市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省里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补助湘潭县、湘乡市、雨湖区(含湘潭经开区)、岳塘区(含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50%,补助韶山市40%;省财政补助外的部分,雨湖区、岳塘区按市与区(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1:1的比例分担;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和各园区、示范区由其各自财政自行负担。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残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填报《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  湘潭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市区残联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举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湘潭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与湘潭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进行制度叠加发放。各县市区不得将已经实施的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取消或变相修改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于2014年11月前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首批申报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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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市电子政务管理办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