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雨湖区老龄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委、省人民政府 《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根据2014年3月26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扩大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扩大高龄老人补贴对象:
(1)全市所有年满90一99周岁的高龄老人;
(2)全市年满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
2、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1)城市区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
(2)城市区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
二、补贴标准
1、全市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全市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3、城市区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以及城市区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经费负担
1、高龄老人补贴:雨湖区、岳塘区的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的所需资金由园区自行承担。
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的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3、其他县(市)高龄老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各县(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办理程序
(一)高龄老人补贴:
1、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还需出具低保证),填写《湘潭市高龄老人津贴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由市老龄办统一制发的《湘潭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证》。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城市区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散居五保户或“三无”人员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2、城市区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半失能和低收入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1、高龄老人补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湖南省对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实事落到实处。
2、高龄老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凡享受高龄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因死亡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条件的,社区(村委会)应及时逐级上报。各县(市)区老龄办应加强对高龄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向市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
4、《湘潭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证》每年11月由各县(市)区老龄办进行年审,对不再具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老龄办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市老龄办备案。
5、高龄补贴发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时间,从各县(市)区老龄办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高龄补贴发放原则上采取存折形式,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老龄办根据便民原则确定。
6、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辖区内高龄老人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
7、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湘潭市高龄老人津贴审批表
2.湘潭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异动情况报告表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