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对象 :
根据《湘潭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潭政办发[2013]69号)的规定,具有本市城区(包括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下同)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1、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人;
2、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收入老人。
申请程序 :
(一)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人:
1.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3.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二)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收入老人:
1.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
3. 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核实并加盖公章的独居证明或其子女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审批程序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初审,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复审。
(二)复审。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老龄办审批。
(三)审批。区老龄办对经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复审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凡审批同意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报市老龄办备案;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备案。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办理对象和申请程序:
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个人一寸近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免费办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红本),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年龄段的有关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