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请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现作如下解读:
一、此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多少?利率会不会上浮?
保留对购首套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无需借款申请人提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贷款统一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最高比例为购房款的80%。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房在中心申请贷款,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前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受理时限是否做出调整?
恢复贷款受理时限。将受理期限从“购买(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建造自住房之日起,至办好房屋产权证后3年内”恢复至“办好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1年内”。如中途出现证件遗失(损毁)补办或房屋产权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的,以产权证初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如购买二手房,以房屋过户后新政登记日期开始计算。
三、贷款最长年限调整为多少?
恢复贷款最长时限。将“贷款最长年限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恢复至“借款人退休年龄”。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处级以上女干部或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延长的,贷款最长年限可以对应调整。已办理单位内退,但公积金缴交正常的,中心酌情考虑准予贷款。
四、本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2月1日(含2月1日)后申请的贷款,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