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建议的报告》,对非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了调整,现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非普通自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此次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非普通自住房包括: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购房价值超过150万元(含)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等非普通自住房。
二、此次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湖南省审计厅 <审计报告>》(湘审报〔2017〕2号) “P18-(3)违规发放非基本住房需求贷款”以及“P21-4.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过高,导致资金运行‘倒挂’”。我市将逐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低收入家庭和购买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职工倾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此次政策调整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根据湖南省审计厅的审计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偏高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
三、调整后的政策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即2017年6月12日(含6月12日)后申请的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