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个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在潭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潭工作的境外人员是指港澳台人员、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二、上述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执行以下政策: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2、在本市发生购租自住房等有关行为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
3、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或提取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上述人员在本市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当提交本人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作为身份证明资料。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