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二)承租本市公租住房的;
(三)家庭无房户租赁本市住房用于本人自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二、 提取资料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提取的资料:
⑴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过年审的《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赁证》;⑵廉租住房租赁合同;⑶租赁(地税)发票或收据。
(二)承租本市公租房提取的资料:
⑴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过年审的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⑵租赁(地税)发票或收据。
(三)市场租赁提取的资料:
⑴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⑵结婚证(同户户口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⑷租赁发票或收据。
三、提取额度
(一)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公租房,租住合同或协议需要按年度签订或审核,提取额度为当年度房租;公租房提取按实际租金支付。
(二)市场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为月租金×租房月数,每户每年提取最高总额不得超过7200元。
四、提取注意事项
(一)租赁住房必须是职工本人自住,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场租赁自住房,非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合租,要分别提供合租人的相关资料,合租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200元。
(三)租房支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中心规定的限额,当年未提取金额不得顺延到下一年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